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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前的实习,三大“实习陷阱”能避开吗?

用“实习协议”为了掩盖真正的劳动关系“实习期”故意延长试用期,收费“实习保证金”确保优秀大学生不离职……大学生毕业前进入各单位“实习”在高峰期,东城法院向大学生揭开了三次实习“陷阱”让学生在疫情下尽量少走弯路找工作。

东城法院综合审判法院李法官表示,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大学生毕业前后会雇佣一些单位“小九九”我不熟悉,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根据多年的就业纠纷,法官总结了三大纠纷“实习陷阱”。

陷阱1:使用实习协议“掩盖”劳动关系,逃避劳动责任

对于律师、医生、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行业,在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后,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实习时间才能获得执业证书。许多单位只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协议,理由是大学生需要实习机会才能获得实习证书。同意实习期间不支付工资,不支付社会保障,只支付较低金额的实习津贴。为了获得实习机会和雇主颁发的实习证书,许多大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雇主的不合理安排。一旦双方发生争议,雇主以双方签署实习协议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以逃避就业责任。

陷阱2:实习期约定“延长”试用期避免法律约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最长、试用期约定次数、试用期工资标准等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使用约定的长试用期,多次约定试用期达到廉价使用劳动力的不正当目的。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为了避免法律限制性规定,在大学生刚入职时,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月以上的实习期,然后约定试用期,即“实习期+试用期”条款。这样既不能突破法律对试用期的最高限制,也不能只支付工人的试用期工资“实习期+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间接延长了试用期,侵犯了大学生的有关权益。

陷阱三:实习保证金“限制”自由离职,侵犯自主就业权

在接受大学生实习时,一些用人单位通常要求大学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支付实习要求大学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支付实习保证金。实习保证金一般在支付实习工资时扣除部分金额。如果大学生在实习后正式留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退还保证金,否则将扣除保证金。用人单位限制了大学生在实习期满后独立选择其他就业渠道。

李法官表示,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加强大学生就业侵权执法,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建立不诚实的劳动档案,限制劳动违规企业参与校园招聘。“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两审的特殊程序,案件周期较长。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加强联系,提高大学生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适用率,使大多数案件在仲裁过程中得到解决。仲裁不能解决的,建立信息共享、快速实施等机制,打开大学生维护程序的障碍,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李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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